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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25 10:34:33   点击:次   【打印】【关闭

 豫财科〔2016〕75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专职服务机构(简称“受托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为河南省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主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等创新活动,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科技信贷损失补偿等支持方式。银行或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引导资金给予不超过损失金额60%比例的损失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省科技厅应在每年7月底前,根据科技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合理测算引导资金规模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入科技厅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立服务科技企业信贷的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2.建立科技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

3.科技企业实物资产抵押比例要求应不超过贷款额的30%。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与3家以上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2.合规经营,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3.科技企业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不超过担保额度的30%。

第十一条  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担保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发生损失后,可向受托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受托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提出损失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并公示后,受托机构办理损失补偿的具体拨付手续。

因银行或担保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受托机构应做好科技企业融资的申请受理、评估、对接等服务工作,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计划。

第十四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科技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管理,协助当地科技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对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省科技厅、财政厅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列入相关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年度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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